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針對備受輿論詬病的“大數據殺熟”問題,《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消費者苦“大數據殺熟”久矣!購買同一件商品,老用戶支付的價格高于新用戶;乘客打網約車,手機型號越高端越容易被更貴車型接單;頻繁瀏覽某一商品的購物頁面,其價格會自動上漲……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興趣愛好、支付能力等進行差異化定價,破壞了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近年來,“大數據殺熟”更是玩出了新花樣,比如有平臺“跟蹤”用戶的社交媒體活動,有平臺“盯上”用戶的通訊錄、郵件,不少網友苦嘆“最懂我的人傷我最深”。
面對質疑,現實中幾乎沒有任何一家平臺承認存在此行為,更多是辯稱“針對不同用戶所進行的差異化營銷”。問題是,這種營銷反映了部分電商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過度采集和隨意使用,以致在交易過程中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個人信息權益等諸多利益。因此,“大數據殺熟”的實質是一種算法“算計”,其最終目的是實現平臺利潤的最大化。
治理“大數據殺熟”,難在哪?一方面,這一行為具有即時性、隱蔽性、模糊性和復雜性等特點,消費者缺乏必要技術手段,往往難以察覺。另一方面,維權成本高是難以逾越的坎。“大數據殺熟”通常集中在網購、出行、住宿等消費金額不大的領域,維權耗時又費力,大部分消費者會自認倒霉。即使有少部分消費者知難而上,仍會深陷舉證困難、相關行為認定標準模糊等現實困境。
細化責任與約束手段是破解“大數據殺熟”的題中應有之義。從《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規定判斷標準,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到《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建章立制,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再到如今《條例》完善網絡消費相關規定,實現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范,關于治理“大數據殺熟”的“四梁八柱”正在不斷搭建。
嚴肅查處以新技術、新手段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才能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
責任編輯:賀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