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記者獲悉,安徽省司法廳日前就《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其中擬對《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修改20條,刪除4條。
三個記分周期不能計滿12分
《征求意見稿》明確,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營運車輛標準,并經檢測合格;安裝出租汽車頂燈、空車標志和經檢定合格的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噴涂出租汽車客運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有符合上述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有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對于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駕駛員的條件,《征求意見稿》明確,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有3年以上駕齡,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征求意見稿》刪除“年齡不超過60周歲”這個條件,此外,還刪除“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出租汽車進行一次審驗”的內容。
無故拒載情節嚴重可吊銷資格證
此次修改增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建議,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征求意見稿》,違反該辦法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未持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上崗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超出許可的營運區域營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故意繞行或者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無故拒載乘客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據悉,此次征求意見時間自2月7日至3月6日,市民可以通過在司法廳相關網頁直接提交修改意見,或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30031),也可將書面意見郵至sftlfych@163.com。(記者 馬冰璐)
責任編輯:王振華